11月1日, 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动物伤人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动物饲养人张甲赔偿伤者张乙医疗费等损失5461.95元。至此,这起双方争执了一年多的动物伤人官司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2003年5月11日,15岁的张乙私自到张甲门前的樱桃树上摘樱桃,被张甲饲养的狗发现,因狗未拴束,冲上前对张乙狂吠不止。张乙受到惊吓,慌乱中失足从树上掉下,摔成右股骨中段骨折,当天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经过两次手术才痊愈,损失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共计8403元。因双方对赔偿协商未果,张乙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甲对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善,造成张乙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乙的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3年5月11日,15岁的张乙私自到张甲门前的樱桃树上摘樱桃,被张甲饲养的狗发现,因狗未拴束,冲上前对张乙狂吠不止。张乙受到惊吓,慌乱中失足从树上掉下,摔成右股骨中段骨折,当天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经过两次手术才痊愈,损失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共计8403元。因双方对赔偿协商未果,张乙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甲对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善,造成张乙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乙的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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