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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不及时 法律不支持
发布时间: 2004-04-06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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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超时效期间而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的索债案件。
  被告陈家意、陈声超父子系从事建筑业的私营业主,与原告宝丰物资公司长期保持业务往来关系。1997年10月被告陈声超经手在原告宝丰物资公司赊购了9558.85元的钢材,并立有欠条一份。2000年1月9日被告陈声超分两次给付了6600元欠款,余款未付。但此后,原告宝丰物资公司再也未向二被告索要过欠款,直到2003年9月宝丰物资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付欠款。
  法院经过详细调查和核对原、被告的业务往来帐目,发现原告自2000年9月以后确未向二被告主张过权利,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由,遂以原告的请求超过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近三千元的债权成为了泡影。目前,当事人双方均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 喻成文  王林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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