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花与李华(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经媒人介绍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一个月不到,张小花便离开家与李华分居生活,李华遂以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并要求张小花返还彩礼。竹山法院于2022年3月26日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由张小花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华返还彩礼9万元。
2022年4月13日判决生效,可张小花却未履行义务,无奈之下,李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相关线索查明,在执行前不久,张小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有三笔大额进账,累计达86637元,但均被张小花挪作他用,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李华的胜诉权益迟迟得不到兑现。竹山法院遂以张小花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小花主动将案涉款项支付完毕,法院综合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张小花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小花隐藏、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小花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价值导向,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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