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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 2004-06-03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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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 陈明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对依法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必须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范围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有计划生育行政许可项目可概括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的核发,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的审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况。
  二、必须坚持行政许可程序公开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必须坚持便民和效能原则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这部法律的便民原则还体现了信息时代的特色。
  四、必须坚持维权原则
  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要求,特别要注意行政许可法第34条的规定,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消,否则造成的损失,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必须负责补偿。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必须依法规范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目前,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项目共有五项,这些项目分别是: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生育证》工本费、《生育服务证》工本费。
  1、社会抚养费。收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收费标准是:(一)城镇居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女子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间隔期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四)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五)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分别按《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二)项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六)《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中当事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年人均纯收入,并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此外《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还对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生育第一个子女,而提前生育的,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申请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规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2、计划生育手术费。收费依据为国计生发<2001)127号文和省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鄂计生委[2002>53号文)。收费标准是:(一)b超查环、b超查孕每例了元;(二)放置宫内节育器每例20元;(三)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10元;(四)人工流产术每例50元;(五)引产术每例215元;(六)输卵管结扎术每例160元;(七)输精管结扎术每例25元:(八)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根据病情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收费标准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免费技术服务有结算标准,内含挂号费、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常规药品费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术前检查、血型、血常规、尿常规、阴道分泌物常规、肝功能、胸透等项医学检查费用。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依据为《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鄂物价费字<2000>46号文,收费标准是每证5元。
  4、《生育证》工本费、《生育服务证》工本费。收费依据为《胡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鄂费价字<2003>201号文,收费标准是每证10元。(作者系县计划生育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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