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洪兵与朱明玖本是早不见面晚见面的熟人,然而却为买卖车辆闹上了法庭。2004年10月8日,家住城关镇的朱明玖将购买他人的牌号为鄂c60407神宇农用车一辆以33500元的价格卖给何洪兵,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当场完成交易。
何将车开回去清洗后,发现该车无车架号,发动机号也与行驶证上载明的号码不符。上路行驶没三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例行检查时,以该车系拼装车为由将其扣留。何一纸诉状将朱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何与朱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但朱在出售其车辆时,故意隐瞒了拼装车这一事实,剥夺了何的知情权,该合同可以撤销。(余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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